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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-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,分为-、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-平台。-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-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。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、资源共享需要,并为市场主体、行政-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。行政-平台是行政-部门和监察-在线-电子-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。电子-投标系统的开发、检测、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《电子-投标系统技术规范》以下简称技术规范。





电子-投标-按照标准统一、互联互通、公开透明、安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、化、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。-设立的-投标交易场所、-人、-代理机构以及其他-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、类别,建设和运营电子-投标-。鼓励电子-投标-平等竞争。

电子-投标-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,具备下列主要功能:

一在线完成-投标全部交易过程;

二编辑、生成、对接、交换和发布有关-投标数据信息;

三提供行政-部门和监察--实施-和受理-所需的-通道;

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。





电子-投标-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,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、功能。投标人应当按照-文件和电子-投标-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。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,电子-投标-应当拒收并提示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,并可以补充、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。




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,视为撤回投标文件。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,电子-投标-应当拒收。电子-投标-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,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,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,除投标人补充、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、提取投标文件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、加密、递交、传输、接收确认等,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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